论 ICP-2 修订、RIR 失效判定标准,以及权力为何必须保持自下而上

注册局失效由谁来认定:它的会员,还是它上面的机构?

概念插画:四个人围坐在一张白色圆桌旁,桌上摆着一台小型蓝色服务器和一本摊开的账簿。

谁来决定一个共同使用的注册机构何时需要改变?Lu Heng 认为,决定权属于会员,服务失效时也不例外。

ICP-2 是二十多年前起草的一份文件,用于界定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的设立标准。AFRINIC 的治理危机使它重新进入讨论视野,这完全有必要。

如今,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RIR)在运作中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它们不向任何主权权威负责,缺乏明确的故障接替机制,有些甚至没有切实有效的数据托管或应急预案。因此,确立失效判定标准是必要的。

不能接受的,是利用这一过程进一步集中权力。任何撤销或重新授予 RIR 认可资格的机制,都必须完全由其会员推动,而不能由 NRO 或 ICANN 主导。

RIR 体系仅凭自愿共识而存在,背后没有法律或强制执行力作为支撑。自上而下的解决方案会立即失效,因为会员完全可以撤回认可。

如果修订 ICP-2,就必须强化而非削弱自下而上的模式,并明确规定:任何决定性行动,都必须得到压倒性多数会员的同意。

问责必须来自去中心化,而非层级体系。即便程序存在缺陷,我仍强烈鼓励所有会员参与 NRO 当前开展的问卷调查:如果社群不发声,就会由别人替它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