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号码资源可携性和ICP-2修订版
为什么网络必须拥有无条件把地址迁往另一家注册局的权利?

ICP-2 的修订为解决互联网治理中的一个结构性缺陷提供了契机:号码资源缺乏可移植性的保障。可移植性意味着网络必须拥有无条件地将其 IP 地址或 ASN 从一个区域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 (RIR) 迁移到另一个 RIR 的权利。这不应是可选项、附加条件或可自由裁量权;它必须是 ICP-2 中明确规定的硬性要求。如果没有可移植性,网络实际上会被锁定在最初注册的 RIR 中,并被迫承担该 RIR 治理失败或运营崩溃的后果。这种依赖性会给互联网本身带来系统性风险。
可移植性从根本上来说关乎自主性和韧性。网络必须保持对其资源的控制权,不受任何单一注册管理机构的限制。除此之外,可移植性还引入了真正的问责制:如果成员可以离开,RIR 就必须维护服务质量、中立性和运营能力。一个表现不佳的注册管理机构不应该能够挟持其成员。在发生严重故障的情况下,域名可移植性应作为国家监管办公室 (NRO) 或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层面的即时、可执行的备用方案——类似于域名系统 (DNS) 注册者将域名从故障的注册机构转移出去的方式。
这并非增加政策的复杂性,而是为目前缺乏安全阀的系统添加一个安全阀。强制推行域名可移植性将保护网络,减少机构故障造成的损失,并使域名治理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特性相契合。对 ICP-2 进行一项小小的修改——将域名可移植性视为一项不可协商的权利——将树立一个明确的先例:互联网治理应将网络放在首位,维护网络自主性,并通过结构而非承诺来强化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