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性协调权利法案

哪些权利能让网络继续运行、记录保持准确、退出真正可行?

目录

三个形状不同的蓝色物件各有自己的托座,沿着不同道路穿过相同的白色开放框架。
身份不能重复,也不该被困住。卢恒提出的权利主张,把“大家需要唯一标识”与“管理员有权支配使用者”明确分开。

RIR 权利法案

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RIR)存在的理由只有一个:
维护互联网号码资源的唯一性。
它可以记录。
它可以协调。
它可以保护唯一性。
它不得统治。

一、唯一性权利

每一个网络都有权依赖一个以防止互联网号码资源被重复使用为首要职责的注册系统。
唯一性是一项技术不变量。
它不是政治授权。

二、准确记录权

每一个运营者都有权要求注册记录反映运营、法律与市场现实。
注册记录描述现实。
它不创造现实。

三、运营连续性权

任何正在运行的网络,都不应成为注册机构自由裁量权的人质。
当资源已经嵌入实际运营之中,中断就不是管理。
而是胁迫。

四、反对地理所有权的权利

服务区域不等于一个政治共同体。
注册机构的服务区域不等于领土。
IP 地址不会因为数据库在它们周围画了一条线,就变成区域财产。
地理可以用来组织服务。
却不能凭空制造所有权。

五、反对社区所有权的权利

社区可以讨论。
社区可以提供建议。
社区可以协调。
但邮件列表不是立法机构。
会议室不等于政治授权。
政策共识不等于所有权。

六、不受许可闹剧束缚的转让权

转让记录应当维护唯一性与准确性。
它们不应变成一种自由裁量的许可,用来管制商业、资本配置、客户所在地或商业模式。
注册机构可以核实一项转让不会破坏互联网。
却不能决定这项转让是否配得上存在。

七、反对稀缺租金的权利

稀缺不是机构攫取租金的空白支票。
当 IPv4 变得稀缺时,注册机构的职责应当收窄,而非扩张:
保护唯一性,保护准确性,保护连续性。
稀缺不会把登记员变成房东。

八、反对管制权不断扩张的权利

注册机构不得把登记变成惩罚。
它不得管制租赁。
它不得管制客户所在地。
它不得管制商业结构。
它不得管制道德。
它不得把数据库控制权用作经济强制力。

九、可携权

每一个网络都有权离开一个失灵、被俘获、存在利益冲突或滥权的注册机构,而不失去自己的号码资源。
没有可携性,协调就会变成锁定。
没有退出权,服务就会变成权力。

十、最小化协调权

公共层必须保持精简。
它只应包含运行中的网络实际需要的内容:
唯一性、控制权证明、注册记录的准确性、安全声明、转让记录、可审计性,以及替代路径。
其他一切都应更靠近运营者。

十一、运行代码优先权

当注册程序与运行中的网络发生冲突时,运行中的网络优先。
互联网不是靠许可建立的。
它是靠协调建立的。
下一代注册系统必须记住两者的区别。
延伸阅读:札记65:运行代码优先——维护互联网原始设计所需的补丁

最后条款

RIR 可以记录。
RIR 可以协调。
RIR 可以保护唯一性。
但它不能把地理变成所有权。
它不能把社区变成所有权。
它不能把转让变成许可。
它不能把稀缺变成机构租金。
它不能把运行中的网络变成人质。
这就是唯一性协调权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