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ICP-2 修訂、RIR 失效判定標準,以及權力為何必須維持由下而上

註冊局失效由誰來認定:它的會員,還是它上面的機構?

概念插畫:四個人圍坐在白色圓桌旁,中間擺著一台小型藍色伺服器和一本攤開的帳簿。
誰來決定一個共同使用的註冊管理機構何時需要改變?盧恆認為,決定權屬於會員,服務失效時也不例外。

ICP-2 是二十多年前起草的文件,用來界定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的設立標準。AFRINIC 的治理危機讓這份文件重新受到關注,而這也理所當然。

如今,RIR 在運作上享有極大的自主權:不向任何主權當局負責,缺乏明確的故障接替機制,有些甚至沒有實質有效的資料第三方保管機制或應變計畫。建立失效判定標準是必要的。

不能接受的,是利用這個過程進一步集中權力。任何撤銷或重新授予 RIR 認可資格的機制,都必須完全由該機構的會員推動,而不是由 NRO 或 ICANN 主導。

RIR 體系完全建立在自願共識之上,背後沒有法律或強制執行力支撐。由上而下的解決方案會立刻失敗,因為會員只要撤回認可即可。

如果修訂 ICP-2,就必須強化而非削弱由下而上的模式,並明文要求:任何決定性行動,都必須獲得壓倒性多數會員的同意。

問責必須來自分權,而非層級體系。即使程序存在缺陷,我仍強烈鼓勵所有會員參與 NRO 目前的問卷調查:如果社群不發聲,就會由別人代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