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RINIC、會員權利與行政干預

AFRINIC試圖把Cloud Innovation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但會員權利、法院命令與行政權力之間的矛盾已清楚浮現。

白瓷登記員在淺木桌前翻閱白色帳冊,一條連續的藍色道路連接工坊、房屋與遠處的另一張登記台。

目錄

維護登記冊的權力,不包括推翻法院裁定的權力。

AFRINIC希望把Cloud Innovation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最高法院已明確命令將我們列入其中。[1][2]

AFRINIC在2026年10月31日的公報中宣布,接管人要求立即把我們刪除,並將這項要求抄送總理、ICT部長、總檢察長與國家法律辦公室。[1]

會員權利恰恰在最重要的地方受到檢驗:面對管理這個機構的人。這場爭議揭示了,當這些人試圖控制誰有權追究他們的責任時,會發生什麼。

現任管理層賴以產生的會員權利

Cloud Innovation依據《公司法》以資源會員身分行使權利,申請任命接管人。法院承認我們具備提出申請的資格,作出任命,並要求依照AFRINIC章程舉行選舉。接管程序隨後促成了選舉,現任董事正是透過這場選舉主張其職位。[7]

會員權利讓我們得以提出申請。法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程序促成了選舉,而現任董事會正是以這場選舉作為權力依據。

現在,接管人卻想把同一位會員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1] 如果AFRINIC否認我們提出申請所依據的法定會員資格,就必須說明:這種否認,如何與產生現任管理層的法律程序相容。他們不能借助會員權利建立管理層,等會員要求問責時,又把這些權利當成可以隨意丟棄的東西。

接管人的立場讓矛盾更加尖銳。他依靠法院授權任職,也始終受法院監督。如果法院的指示需要澄清或變更,他必須回到法院尋求解決。若他尋求行政協助來推翻仍然有效的司法指示,就是一面以法院任命作為自己的權力依據,一面又試圖逃避這項任命帶來的限制。[6][7]

法院的權威不能在他就任時成為他的依據,到了限制其權力時卻變成可以繞過的麻煩。

更正類別不會抹去會員身分

Cloud Innovation是資源會員。我們承認,把我們列為「註冊會員」(Registered Member)是錯誤的,因為AFRINIC章程將這個類別與董事身分相連。我們並沒有因為出現在登記冊上就取得董事席次。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再是公司的會員。[10]

2025年6月11日,最高法院指示AFRINIC依據第91條更正其登記冊,將Cloud Innovation列為會員,並相應更正登記官的紀錄。該命令要求刪除並更正早先的登記內容。[2]

6月19日的裁定處理了錯誤的「Registered Member」分類,並記載刪除該錯誤分類的登記。裁定沒有明文命令撤銷6月11日納入會員的指示。[3] AFRINIC現在援引分類裁定為刪除行為辯護。我不接受這種解讀。更正類別並不會取消一項明文指示:必須把會員身分記入登記冊。

《公司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框架。第2條涵蓋已列入或有權列入擔保有限公司登記冊的人。第269條將相關股東條文適用於會員,但該法另有例外規定的除外。AFRINIC沒有股本。這些是法定的會員保障,不是可以交易的股權股份。[4]

每一位資源會員都應享有這些保障。6月命令點名Cloud Innovation;其他每一位會員的權利也必須獲得適當的法律承認。如果這意味著登記冊上要有成千上萬個名字,那就列上成千上萬個名字。名單有多長,不能決定權利有多大。

行政官員無法補出一份不存在的法院命令

2026年5月,AFRINIC表示正在考慮請求最高法院澄清6月的命令究竟涉及哪一本登記冊。[5] 到了10月,它卻宣布要求由行政部門刪除登記,並將請求轉交行政當局。[1]

授權這次刪除登記的司法澄清在哪裡?

對照法院要求將我們列入登記冊的指示,我認為,這是試圖借助行政當局與行政管理的權力繞過司法命令。行政指示不能合法地推翻仍然有效的法院命令。那將違反權力分立與法治。

在Brantley案中,樞密院參考毛里求斯有關權力分立的案件,解釋說,即使部長認為某項命令作成有誤,也必須在該命令被撤銷之前遵守它。[6] 收到信件的官員職級再高,也不會改變這項義務。

公布法律通知。指出哪一項仍然有效的命令授權刪除登記。列出一串政府收件人的名字,不能替代這項命令。副本送交部長,不等於證明他們已經介入;我反對的,是尋求一種會推翻司法指示的行政結果。收到這項請求的官員必須維護法院命令。

我們要求透過有管轄權的法律程序撤銷爭議董事的職務。登記官必須執行合法決定;法院必須裁判有爭議的司法問題。這種分工約束所有人。

管理者不能為自己的權力作最終認證

Cloud Innovation不承認本屆董事會的組成具有合法性。聲稱擔任董事的人,必須證明其任命的法律依據。董事會不能靠發布一份公報,就確立自身的合法性。

同樣的限制也適用於章程的「精神」。管理者必須解釋規則並加以適用。這項工作並不賦予他替換規則的權力。如果偏離規則需要司法授權,他就必須取得該授權。他個人對規則目的的理解不能補上缺失的授權。

否則,管理者就會決定哪些規則約束自己,決定自己是否遵守,然後要求所有受影響者接受他的答案。

憲法上的國家權力分立與私人公司的治理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兩者都揭示了讓行使權力的人成為其最終裁判的危險。

董事正在監督約束他們自己的規則

在接管人同意下,董事會任命了章程審查委員會的六名成員及主席。公布的流程要求最終提案提交會員前,必須先經董事會批准。[8]

已公布的草案明文將法定登記及《公司法》所規定的權利與董事身分掛鉤,卻將資源會員資格描述為契約關係。草案仍然保障明定的治理權利及法律要求保護的權利,但它強化了管理者與資源持有者之間的法律分界。第7.2A條要求一項提案獲得十名資源會員支持,並允許全體董事中三分之二的人拒絕將提案列入議程,但須提供書面理由。[9]

衝突是結構性的:董事正在監督那些會讓會員審查董事更加依賴董事許可的提案。

會員仍會就修正案投票。他們應利用這次投票,否決削弱其追究管理者責任能力的條文。一次諮詢並不能證明擬議權力有其必要。多數票不能靠表決讓強制性法律消失。

會員能否查核管理者的行為、提出質疑並尋求救濟?會員能否把提案交給其他會員討論,而不必讓提案所質疑的人把持進入會員大會議程的關口?這些問題,比關於良好治理的保證更重要。

會員權利必須保護會員營運的網路

公司會員身分與對號碼資源的權利是兩回事。登記在公司登記冊上本身並不確立對一個IP位址區塊的所有權。同樣,營運者持續使用依法持有的資源,絕不應取決於是否讓其會員管理者滿意。

擬議章程保留了終止會員資格與歸還資源之間的連結,也允許在保障措施的約束下,將暫停與終止會員資格的權力委託給他人。[9] 正因如此,一場公司會員資格爭議可以直接影響正在運作的網路。

我捍衛營運者保留、使用及轉讓依法持有資源的穩固權利,並主張由獨立機制解決相互衝突的權利主張。董事會不應有權憑裁量沒收營運者的資源。把這種權力交給會員多數,也不能解決問題。參與投票的人再多,也不能憑空取得他人資產的所有權。

札記72《唯一性協調權利法案》中的原則仍然不變。共同系統必須保護唯一性、準確紀錄與營運連續性。其管理者必須受到限制,並且可以被替換。

紀錄保管者可以更替,權利必須延續

承認每一位依法享有相應權利的資源會員,是抵禦排斥的第一道防線。更深層的任務,是消除那種讓排斥變得如此危險的依賴。

「運行程式碼優先」(Running-Code Primacy)要求協調工作透過可驗證的規則服務於正常運作的網路。即使管理者失靈、陷入利益衝突,或對會員身分提出異議,紀錄與獲授權的更新也必須能夠獨立核驗。

替代者必須保留連貫的歷史紀錄、位址唯一性、安全功能與客戶業務連續性。如果合法更新或安全服務仍須取得現任管理者許可,單純複製資料庫就遠遠不夠。

登記冊可攜性在過渡期間提供保障。遷移到另一個仍擁有同樣裁量否決權的機構,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最終的設計必須讓有效協調得以持續,而不能讓一個組織保留承認這種協調的排他權力。

AFRINIC爭議揭露了這個架構缺陷。網路不應為了保護自身營運地位、免受紀錄保管者侵害,而不得不一再打贏公司治理與憲制爭議。

管理者可以維護紀錄,但不得取得決定誰的權利能夠存續的最終權力。

來源

1. AFRINIC公報,2026年10月31日。11月4日勘誤將2021年案件編號從SC/COM/MOT/000275/2021更正為SC/COM/PET/000275/2021。

2. 最高法院命令,2025年6月11日,SC/COM/MOT/000399/2025,第二頁。

3. 最高法院修訂庭審紀錄及口頭裁定,2025年6月19日,SC/COM/MOT/000442/2025。

4. 毛里求斯《公司法》2001年版,第2條與第269條。

5. AFRINIC公報,2026年5月9日。

6. Brantley v Constituency Boundaries Commission [2015] UKPC 21,第25—34段,尤其第31與第33段。這宗聖克里斯多福和尼維斯上訴案討論了毛里求斯的Ahnee與Khoyratty原則;它不是對AFRINIC爭議的裁判。

7. AFRINIC v Cloud Innovation Ltd & Anor, 2024 SCJ 473,案件背景及其中載錄的接管授權。

8. 章程審查委員會的任命,2026年3月2日;已公布的章程審查流程,2026年8月4日。

9. 已公布的擬議修訂章程草案,第6.5—6.6、7.2A、8.5與8.6條。

10. AFRINIC現行《章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