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注册机构的权利——ICP-2 与可携带性
如果一个网络无法在不失去地址的情况下离开其注册机构,那么它究竟拥有多少选择?
Lu Heng · 英语录音
Lu Heng 主张,互联网号码资源权利的可携带性应当成为 ICP-2 修订的强制性组成部分。实际而言,可携带性意味着网络可以在保留其运营资源的同时,在不同注册机构之间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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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 2024 年 11 月的录音为自主性、问责与韧性提出了理由。后来的《权利法案》发展了同一原则:如果注册机构失败、陷入利益冲突或滥用自身地位,退出就必须真正可用。